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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第四批江苏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

2018-09-10 通知公告 加入收藏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1号)精神,按照《江苏省“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省农委《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1号)精神,按照《江苏省“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省农委《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的意见》(苏农科〔2015〕13号)要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着力推进科技与农业深度融合,积极打造一批科技集成创新与示范应用平台,不断提升农业物质装备和技术水平,切实增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江苏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业范围。重点围绕粮油作物、设施园艺、规模畜禽等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兼顾具有区域优势、发展潜力的特色产业,以及绿色农业、生物农业、智慧农业等新兴产业科技领域。
    (二)申报与评审数量。第四批综合示范基地实行限额申报,每个设区市原则上推荐申报不超过3个,省有关单位推荐申报1个,市级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广示范基地优先申报。全省计划公布20个左右。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按照材料申报、县级初审、市级推荐、省级评审、现场复核、媒体公示、发文授牌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可按照“竞争选拔、优中选优”原则,采取材料评审、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方式择优推荐,确保申报质量。省农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初步评审后,再对部分基地现场核查,必要时采取答辩复评,提出建议名单在江苏农业网等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名单并授予“江苏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称号。
    二、申报条件
    根据《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的意见》(苏农科〔2015〕13号),要求基地配套设施完善,科技支撑力强,具备农业科技集成创新、展示示范、物化推广、教育培训、科普宣传等功能,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为基层农技人员和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推广培训的综合服务平台。
    (一)建设主体明确。建设主体须为农科教企紧密结合的联合体,牵头建设单位须为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拥有固定的办公、生产、培训等场所,具备一定技术力量,能够长期稳定提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鼓励各地推广部门牵头,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新型经营主体等共同建设,并明确各方责权利。
    (二)配套设施完善。基地位置可建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高标准农田、永久性蔬菜基地等,区位交通便利,基地集中连片,沟渠路涵闸等基础配套。粮油作物基地核心面积100亩以上,设施园艺和生态循环等基地面积50亩以上,畜禽类规模同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基地培训场所及农机具、设施构型、智能调控、加工仓储、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设施装备齐全。自申报之日起牵头建设单位或合作单位须有5年以上土地使用权。
    (三)科技支撑稳定。当地农业部门作为基地建设管理单位,须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与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紧密合作,组建实质性专家组,实行业务工作专家组长负责制。每个基地至少对接一个农业科研或教学单位。
    (四)运行机制高效。成立基地运行管理工作班子,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生产经验丰富、实践操作能力较强的技术员,专门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基地运行、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等机制健全。
    (五)经费保障可靠。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的基地,基本运行经费须纳入当地财政保障或(上一级)单位统筹保障,企业牵头建设的可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基地收益保障基地正常建设运行。
    (六)发展规划明确。根据基地的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须由具有相关农业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专家论证的中长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5年以上),同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总体布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评审标准
    基地建设在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基地应当发挥的实际功能,评审环节重点量化考核以下几个标准:
    (一)集成创新能力。专家组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成员有3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每年在基地承担或参与实施县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少于2个,能够针对生产需求,引进或开展苗头性、前瞻性的新技术试验,将试验成果组装配套,并形成技术成果(技术规程、产品标准、成果鉴定、申请专利、发表科技论文等)5件以上。
    (二)示范展示效果。每年引进一批优良品种、高产技术、高效模式、新型产品、设施装备进行展示示范,展示内容标牌醒目、清晰、图文并茂。每年粮油类作物示范品种10个以上、技术(模式)10项以上、产品(设施装备)5项以上;园艺类示范品种15个以上、技术(模式)8项以上、产品(设施装备)5项以上;禽畜养殖类示范新品种3项以上、新技术(模式)6项以上、新产品(设施装备)5项以上;其他类新技术(模式)5项以上、新产品(设施装备)3项以上。
    (三)观摩培训功能。每年须组织或承接现场观摩推介、技术培训交流活动8次以上,或观摩培训人数达800人次以上(畜禽养殖和生态循环类观摩或培训人数达300人次以上)。固定对接5个以上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直接技术服务。带动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就业。
    (四)宣传推广实绩。每年筛选一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设施装备)等进行大面积推广,辐射带动区域良种覆盖率和新技术普及率不断提高。通过各类简报、网络、媒体、技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每年须在同级以上重要媒体宣传10次以上。
    (五)其他。包括领导重视程度、争取资金支持、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推广机制、产品开发销售、人才培养等。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管理。省农委负责对基地建设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和指导组织工作。各地农业部门是辖区内基地建设与申报的管理单位,负责基地建设的策划、指导、组织等工作落实。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围绕当地产业类型合理规划布局,把基地建设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确保建设与申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资金保障。省农委将对公布的基地,在有关项目中给予重点支持,并作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地所在地农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科技力量和资源凝聚,对基地给予项目、资金、政策等扶持,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基地建设。要推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挂县强农富民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农技人员培训等项目资源向示范基地集聚,引导国家和省级各类涉及农业生产、质量保障、信息服务、产业引导等方面的项目资源和科技成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向示范基地倾斜、延伸。
    (三)考核管理。省农委对公布的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基地条件与标准的,实行退出机制。公布的基地冠名有效期为三年,如需要继续申请,应在到期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发文确定。考核工作由省农委牵头,不定期开展抽查评估工作,每年通报基地建设与运行情况。各基地主体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地方农业部门逐级报送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市级农业部门由科教部门牵头,会同监察、财务等部门,组织业务专家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农委。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报省撤销示范基地称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并指导基地建设主体认真做好申报工作,《江苏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一式2份),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推荐上报到所在设区市农业部门,市级农业部门将通过审查的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9月20日前报送我委科教处,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jsnlkj@126.com。
    联系人:委科教处蒋小忠,联系电话:025-8626380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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